二二年在在甘肃培训技术工人都可以培训哪些工种?(张掖保育员哪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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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在在甘肃培训技术工人都可以培训哪些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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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保育员哪里考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4-2024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第二章 申 办
第五条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拟办幼儿园章程、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证明、有效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厨师、保安等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近期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办园规模、课程计划、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校舍的安全鉴定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许可证;
(十)拟聘用工作人员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的民办幼儿园,须报经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举办或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可审批。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初审合格后,联合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签署意见。基本条件具备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正式下文批复筹建。筹建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筹建期间,筹建幼儿园不得进行招生、教学等活动;筹设工作超过三年的,按新办幼儿园要求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认为已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经审批机关审查符合办园条件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可以依法审批正式批复设立;同时,依据《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和办学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举办者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提出合理的保育教育收费意见,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参照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达到办园标准的幼儿园(班),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充完善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会同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一条 举办者停办或因不可抗因素需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一学期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审批机关审核后及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举办者不得随意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办园地址等事项,按照《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
第四章管 理
第十二条 我省民办幼儿园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实行省、市(州)统筹,县(市、区)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作管理的体制。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管、业务指导和督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内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督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药监、民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不得突破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园规模。
民办幼儿园依法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有效协议和用工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情况实行年检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要执行《甘肃省幼儿园保教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基本要求。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力。民办幼儿园教师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甘肃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各类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安全消防制度。全面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备配备工作,切实做好食品、公共卫生、园舍设施设备、户外活动场地安全等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幼儿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幼儿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不得发布与其招生、保育、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简明,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一般以“XX市(州)XX县(市、区)XX幼儿园(班)”形式命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甘肃”、“甘肃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经费账目公开,主动接受发展改革(物价)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幼儿园评估、评级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办学行为规范,管理科学,保育教育工作成效显著,办园特色明显,社会评价较好;
(二)当年年检优秀,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
(三)投入力度大,年度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四)能按要求达标晋级的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购买服务、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政府应当按照公用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举办民办学前教育。
第六章 惩 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一)违法、违规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或个人,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教具、玩具的;
(二)侵占、破坏民办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三)干扰民办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民办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办幼儿园(班)。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119号妇女儿童培训中心四楼。
初中级家政服务员、保育员、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工种的职业培训,都可以学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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