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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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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80号)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4〕16号)等要求,现就开展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省依法登记的下列3类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各类单位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且社会信用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1.申报主体为从事教育培训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历,累计3万人次以上的相关培训评价规模〔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不得少于5000人次〕;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具有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验,其中,企业性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还须符合第1项要求;

3.申报主体为行业协会(学会)的,应具有民政部门4A及以上评估等级,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机构性质密切相关。其中属于地方特色产业的市、县级行业协会(学会),或申报的职业(工种)是当地急需紧缺的,可放宽到民政部门3A评估等级。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开展社会培训评价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管。

符合以下4类条件之一的申报主体,可适当放宽申报要求:曾参与所申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规范)、题库(卷库)、培训教材(考试指南)开发编制的;已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且评价人数在300人以上的;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考核鉴定点并稳定开展职业资格评价3年以上的;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原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由其推荐的。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4版)》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社部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准入类职业除外)。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的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确保评价质量,除技师学院以外的申报主体,申报职业(工种)数量首次不超过3个,在试点期间取得经验并经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再申报新增不超过3个职业(工种)。

三、遴选管理

(一)实行分级遴选。省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省部属企业和省级以上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可在本省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受理本市辖区内机构的备案申报,择优遴选确定后可在本市辖区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明确管理权限。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对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实施等级认定场所以外新开设评价分支机构的,需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并由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监管或委托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监管。

(三)加强评估管理。在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经过一年时间的试点后,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向省人力社保厅推荐申请备案,经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考核评估、按程序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可面向全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等级认定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和综合评估,由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择优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荐申报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申报遴选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11月20日后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zyjn.zjhrss.gov.cn/osip/),向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4.专家等专业人员名单及技能水平证明;

5.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5年以上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上一年度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者全套财务报表等);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7.培训或评价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遴选评估

按照“谁受理、谁评估”的原则,省、市鉴定(评价)中心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察看和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种方式,经综合评估、逐项打分后,择优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三)上网公示。

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价组织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备案公布。

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及证书编码方案(试行)》对评价机构进行赋码,出具备案回执。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将评价机构信息汇总后,统一在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上公布,并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公布。

(五)认定试点。

经备案的培训评价组织应按规定开展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省、市鉴定(评价)中心分别对备案试点的评价机构给予业务指导、质量督导,定期进行认定质量综合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工作作为职业资格制度改革,鉴定机构有序退出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具体认定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遴选工作。要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培训评价机构申报,并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培训评价机构建立完善机构设置和评价管理制度,大力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二)严格遴选。各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本市范围内同一职业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家(不含技师学院)的要求,严格把关、层层遴选,好中选优、宁缺勿滥,切实将符合条件、社会评价优秀、契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上来。技工院校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可参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请各市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名单报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三)定期评估。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试点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试点期间,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质量督导,督促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并及时出具督导评估报告。试点结束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采取交叉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试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面向社会开展评价认定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并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建设网及时公布、调整试点单位备案名单。

六、联系方式

(一)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陈中杰

电话:(0571)87053147

(二)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彬斌

电  话:(0571)85211850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50号6楼

附件1

浙江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标准

一、人员配置

1.领导成员:2-3人,其中,主任1人,负责评价机构的全面工作,为评价机构的负责人;副主任1-2人,协助主任管理评价机构的日常工作。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下同)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

2.管理人员:办公室主任1人,协助主任管理评价机构的日常事务。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

3.考务人员:不少于2人,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档案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

5.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负责评价机构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等工作。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相关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6.计算机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负责机考系统调试、计算机设备管理和网络维护等工作。要求具有相关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财务管理人员:1人,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8.专家团队:(1)已建立本职业(工种)的专家库(不少于20人),负责题库开发工作。开发三、四、五级的专家,要求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开发一、二级的专家,要求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由评价组织自主聘任考评人员,每职业(工种)不得少于10人,其中自有3人以上。认定三、四、五级的考评人员,要求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认定一、二级的考评人员,要求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场地、设备等资产配置

1.办公室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办公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管理系统。    2.理论知识考试场地:不少于60平方米,至少可容纳30人同时纸笔作答或机考考试,计算机、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备,有相应视频监控设备,并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

3.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场地: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考核设备,可以满足20人同时考核考试的需要,有相应视频监控设备,并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检测场地、设备:可以满足至少3个考评员同时开展测评打分的需要。

以上场地、设备属自有的,需提供产权证明;属租赁的,需提供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三、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工作规程(报名、收费、考核评价、办证等)。

3.岗位责任制。

4.档案管理制度。

5.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考评人员、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

7.安全保卫制度。

8.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9.其他有关管理制度。

四、评价依据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4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教材等。

2.近5年培训、鉴定(评价)人员档案材料。

3.  其他有关材料。

五、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简况(成立时间、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规模)。

2.申报单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

附件2

浙江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估细则(试行)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和标准

得分情况

大项

中项

小项

1.机构及岗位设置情况

(30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机构

(15分)

部门设置和管理职能明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查阅文件。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专家团队组成(15分)

人数、学历、资格证书等符合基本要求

查阅劳动合同、社保关系和资格证书、单位文件或任命书(或聘书),以及相关规定,现场提问其岗位工作职责发现问题不得分。

2.规章制度情况

(20分)

工作场所相关制度、办法的情况

(10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制度

查阅文件

(每少1项扣2分,扣完为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试卷)开发、保密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控制有关规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安全保卫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场所重大问题或突发严重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人员管理制度办法情况

(10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查阅文件

(每少1项扣2分扣完

为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督导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生守则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条件

(40分)

设备实施条件

(30分)

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现场查看

评价标准、题库、培训教材

(10分)

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规范,有规范编制的评价题库及相应的培训教材

查阅资料

4.经费保障

(10分)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经费

(10分)

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查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资金等。询问负责人员,发现问题不得分

5.加分项

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的4类情况

附相关佐证材料,每项加10-20分

总分

注:1-4项合计分数必须在90分以上

附件3

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申  报  表

申 请 单 位:        (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        (盖章)

填 报 时 间:

申 报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  ¨行业协会(学会)

申报单位地址

邮编

负 责 人

职务

职称(职业资格)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职务

职称(职业资格)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 作 人 员 情 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务(职称、职业资格)

分工

专 家 情 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或职业资格

专业/专业方向

考 评 人 员 情 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或职业资格

专业工龄

考评职业领域

考评员证书

号码

已建立规章

制度目录

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

序号

职业编号

职业名称

工种名称

等级

职业(工种)场地设备情况

考核场地

合计

理论知识考试场地面积

技能考核场地面积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考核设备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设备名称、型号

数量

检测设备

注:本表需按申报职业(工种)单独填写;公用场地设施设备可重复填写。申报多个职业(工种)请另行复印。

浙江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承诺书

1.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法规政策,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提供虚假信息。

3. 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4. 严格按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不乱收费。

如未兑现上述承诺,人力社保部门将依法取消我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资格。

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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