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个司局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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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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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认的证书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2、劳动关系协调员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人证书。
4、人力资源从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部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职业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
人力资源部承认的证书作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人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享受同等的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技能人才等政策待遇,纳入人才统计、表彰范围。人力资源部承认的证书鉴定方式,分为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 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考核绩效过程中,充分向劳动者说明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依据和结果,出具书面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个司局是哪些人力资源职责:
1.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劳动、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和经营活动的开展,处理解决公司日常人事劳动方面的工作。
2.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负责编制公司的劳动用工计划,合理定编、定员,组织办理人员选聘及录用,安排面试、背景调查、考核上岗等各项工作。
3. 负责拟定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和实施细则,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合同期内员工工作表现的考察工作,按期组织劳动合同续签,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管理工作。
4. 负责员工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按权限审批员工各种休假。
5. 结合公司效益情况,负责拟定公司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做好员工因岗位职务变动工资的调整和日常性定级审批工作。
6. 依据国家规定,负责制定和完善员工奖罚办法和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纪员工有 权作出处理意见。
7. 执行国家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负责员工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员工调入、调出养老保险的接转手续。
8. 负责制订各种形式的专业技能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员工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进行综合素质的评定考核提出员工职务升降的建议。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社会保障:
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拟定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县级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经费、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建议的审核和执行,管理相关部门预算内外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计划和社会保障预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统一管理救济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经费;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部门和单位决算;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划转等工作。
(一) 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
(二) 政策研究司。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 法规司。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 规划财务司。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 就业促进司。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
(六) 人力资源市场司。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京外调配人员事宜。
(七) 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培训和安置制度,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有关单位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 职业能力建设司。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使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国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一)农民工工作司。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司。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司。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牵头拟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工资政策;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司。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十五)失业保险司。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保险司。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司。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司。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司。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合作工作;承办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协议谈判工作;拟订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二十三)人事司。
承担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二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五)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国家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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