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封城 企业有补贴吗(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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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封城 企业有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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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封城的影响企业有相关的补贴。
3月19日从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就业补贴。
上海将对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对象为春节期间(截至2024年2月9日24时)生产能力应急征用的企业,以及按规定经区经委(商务委)审批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允许开工的企业。
其中,补贴标准则将按照企业春节期间实际复工生产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
除此之外,上海还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给予稳就业补贴,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4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将成为此次补贴的对象。
其补贴标准为,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800元。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500万元,限申请一次。
通知同时指出,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以参保单位为主体向社会保险征缴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补贴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先行垫付,并在一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值得一提的市,上述政策的有效期将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对《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仅供参考。
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解读一、背景说明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及省市相关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根据社会发展及现实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应范围
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2条、3条、5条、6条、7条、8条、9条、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8条.19条、20条。
2、《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2条、3条、4条、5条、7条、8条、9条、10条、11条、12条、13条。
3、《望城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3条、4条、5条、6条、7条、8条、9条、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18条.19条、20条。
四、主要条款说明
本《细则》共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原则。第3条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四条制定。
第二部分:医疗保障对象 明确医疗保障对象的类别,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2条制定。
第三部分:医疗保障基金筹集 明确资金来源。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5条制定。
第四部分: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治疗的内容、标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第7条、8条、9条、10条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7条、8条、9条、10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部分: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和管理 对资金支付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第13条依据《长沙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制定;第14条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12条制定。
第六部分:组织实施 对组织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做出明确规定,第16条、17条、18条、19条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12条制定,第20条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11条制定。
第七部分:法律责任 明确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的相关法律责任。第21条、22条、23条依据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13条制定。
第八部分:附则 对《细则》的解释机关以及施行日期做出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实施细则经过几次讨论修改,现将讨论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1、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拟定初稿;
2、由区政府办组织召开区政府常务工作会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民政、人社、财政参加讨论);
3、区民政局根据修改意见修改,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4、最后,由区政府办秘书科核稿,送交区政府领导传签后下发。
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为辅,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障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重点优抚对象,按照本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来源
第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为: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福利**公益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
第七条 资助参保
(一)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
(二)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无工作单位及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参保缴费部分,经区民政局确定后,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中解决。
第八条 门诊医疗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补助根据下列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标准的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
1.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每人每年补助400元。
办理程序:区民政局将上述对象个人门诊补助,通过区财政局拨付至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帐户,民政部门不再报销个人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 住院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付部分,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
1.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具有参战参核、带病回乡双重身份的退伍军人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补助标准如下:属于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60%,非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50%。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的退伍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补助标准如下:属于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50%,非区民政局定点的优抚医疗服务机构补助比例为40%。其中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退伍军人补助比例为100%。
重点优抚对象每年最高医疗补助为15000元。
办理程序:
1.重点优抚对象在区民政局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持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在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办理住院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手续。
重点优抚对象在区民政局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区民政局结算。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支付结算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支付。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非区民政局优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在出院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住院发票、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区民政局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区民政局审批后,将住院医疗补助金拨付给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治疗,全区统一定点望城区人民医院,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规定解决,无工作单位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给予垫付,定点医院与区民政局定期结算。如对象确需转院治疗时,报请区民政局批准备案后,可转院治疗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特别医疗救助
对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其他政策性补助及区民政局医疗补助后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对象给予特别医疗救助:
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助2000元;
2.10000元至20000元的,补助4000元;
3. 20000元以上的,补助6000元。
办理程序:对象在办理好住院报销(补偿)后,持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医疗结算单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特别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每年限享受一次救助。
第五章 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由区民政局年初统一申报,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参保费用、门诊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参保费用、门诊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费,由区民政局负责缴纳、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设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编制资金计划,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区卫生和计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制发《长沙市望城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兑现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本级预算和工作经费的安排,负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区民政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和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抓好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和结算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区民政局和区卫生和计生局规定的要求,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制定有关优待优惠措施,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重点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或在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虚报骗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医疗救助金、医疗补助金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实施。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和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拟订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撰写机关年鉴、大事记等。承担信息、保密、建议、议案、提案、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卫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承担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工科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人员调动、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统战、外事等项工作。上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机关纪检监察、行风建设、党务、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机关政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编撰机关政工大事记及政工年度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的审查、申报等管理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综合管理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各部门科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科级公务员职务任免备案工作;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综合管理工作,受理本区公务员申诉控告案件;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本区公务员实施监督。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指导实施本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拟订本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参与拟定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拟订本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负责本区博士后工作站的建立、服务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本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区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制定并指导监督资助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流动调配科
拟订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区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贯彻落实解决夫妻分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拟订本区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六、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
负责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及离休、退休、退职等有关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统发审核工作;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
七、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组织拟订本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北京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区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
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失业保险的政策和制度;拟订本区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贯彻执行农民工相关的工作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八、养老保险科(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及北京市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负责各参保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核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作。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统筹、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九、医疗保险科(公费医疗办公室)
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拟订本区公费医疗制度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贯彻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以及职工生育期间的津贴标准;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社区服务站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审批;负责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审批;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有关工作;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
十、工伤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对本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区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待遇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本区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执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进行指导、协调管理;负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考核与管理;监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贯彻执行各级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培训任务。
十二、劳动关系科(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劳动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贯彻落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及外地企业在本区设置的分支机构申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
十三、劳动监察科(大队)
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负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负责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本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科
指导协调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政策;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六、综合财务科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年度决算、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审计,并对本系统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十七、监察科
监督检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撰写全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党纪、政纪、反腐纠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教育;对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半年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举报;参与调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和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监督检查科室干部队伍作风建设、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效率以及执法不作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行风监督员队伍,组织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做好违法违纪案件的防范工作,制定完善内部制约监督制度,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并抓好落实;承办区纪委、区监察局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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