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因以下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6、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或者有以上第1、4、6项情形,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三) 非本市户籍个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
以家庭作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数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一人次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家庭人口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确定。
办理材料
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当提供低保证);
(三)以下证明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出(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
4.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在本市入学全日制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或者在本市参加高考后入学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因学费支出致困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书;
6.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部分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本市居住证。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收入证明;
(三)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而无法就业的,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因遭受火灾、抢劫、紧急情况等,提供以下材料:
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四)家人无法联系、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声明材料;
(五)非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居住证;
(六)证明申请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
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4.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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