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主动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报房屋出租信息,领取编码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的出租屋,应当及时向其业主或者管理人发放编码卡。
办理条件
出租业主申报登记自己的出租房屋
办理材料
1.出租屋编码卡申请表(现场领取填写)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合法权属证明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3.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产权人为单位的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产权人为个人的
(1)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公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在制作编码卡时,港澳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字母 前8位数字】;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为8位终身号码。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和长期居留签注上的“通行证号码”栏仍然为10位号码,前8位为终身号码。在制作编码卡时,台湾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采用【前8位】。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4.授权委托书(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来办理,须开具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出租方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发起出租屋编码卡申请;填写出租屋信息。出租人填写出租屋信息且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并经出租人在线签名确认;
2、受理(当场)
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收件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3、审核(当场)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当场)
申请人向收件单位提交预审通过的材料(可邮寄),收件单位核对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对纸质材料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制作出租屋编码卡,并将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资料录入出租屋编码卡内,发放当事人;如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6、送达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房屋租赁管理窗口提出办理出租屋编码卡的申请。
2、受理(当场)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预收件回执》、《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但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和材料内容要求,并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3、审核(当场)
审核人员收到材料后进入审核环节,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核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审批人。
4、审批(当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对纸质材料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制作出租屋编码卡,并将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资料录入出租屋编码卡内,发放当事人;如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并把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5、办结(当场)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6、送达
符合要求的,可以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出租屋编码卡。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即办,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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