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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租屋新规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附新规内容)

据新一期政府公报最新消息,新修订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为我市第五次修订《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租屋管理环境的日益复杂,原有《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管理需求,于是,深圳市启动新一轮出租屋管理规定修订,并于2019年9月2日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深圳出租屋新规内容

不得留宿身份不明人员

以前租房比较随意,明年可就没那么轻松啦,对于身份不明者不得允许留宿哦,若违反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住房等部门依法查处。

不能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

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不得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在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屋所在街道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

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出租人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相关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承租人拒不改正,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若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查处。

租房要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

承租人租房必须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按要求申报出租屋信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出租屋实行编码管理

《规定》确立出租屋实行房屋编码管理,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编码卡》制度,创新的房屋编码为房屋,分别设定一个唯一的编码,建立房屋“身份证”制度,房屋编码信息由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维护和更新,纳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供各部门使用。

2020年起旧版合同不能登记备案

目前旧版《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仍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是2020年1月1日起,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使用旧版《房屋租赁租赁合同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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