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城管规〔2019〕2 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城管规〔2020〕2 号,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详细信息:《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黄牌警示不良行为目录
序号 | 行为描述 | 认定标准 | 警示期 |
1 | 减少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人员 | 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减少(转移)合同约定的项目总服务人员数量1-10%(不含10%),或减少合同约定的专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负责人的 | 12个月 |
2 | 减少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 | 减少(转移)合同约定的项目总服务设施设备数量10%以下的(如作业车辆、垃圾收集设备、GPS定位、环卫安全设备等) | 12个月 |
3 | 不配合抢险救灾 | 不按合同约定无正当原因拒绝政府部门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的 | 12个月 |
4 | 合同交接过渡期 | 合同交接过渡期,影响或阻碍交接工作的 | 12个月 |
5 | 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 环卫工人1人佩戴1部以上定位设备的或环卫工人或环卫作业车辆无正当理由关闭定位设备的 | 12个月 |
6 | 不配合监管 | 跟踪、阻挠等妨碍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工作的 | 12个月 |
7 | 提供虚假材料 | 提供虚假材料。如提供虚假培训记录台账、谎报环卫工人福利待遇、谎报环卫安全保障物资发放数量等 | 12个月 |
8 | 毁坏监管设备 | 环卫企业内部人为恶意破坏转运站摄像头、定位设备等环卫作业监管设备的 | 12个月 |
9 | 违规运输垃圾 | 以盈利为目的,违规收运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危险、放射性废弃物以及来源不清的垃圾等并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 | 12个月 |
10 | 垃圾运输车辆被行政处罚 | 垃圾运输车辆破损、变形、车身不洁、前后车牌遮挡脏污、两侧车门未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或运输过程中不密闭、臭气外溢、跑冒滴漏等被行政处罚,同一标段中反复出现以上问题被累计处罚3次即视为一宗黄牌警示不良行为的 | 12个月 |
11 | 造成环卫作业车辆行驶安全隐患 | 垃圾运输车辆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或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 | 12个月 |
12 | 造成转运站、公厕安全隐患 |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害物品或对电单车充电的 | 12个月 |
13 | 造成转运站、公厕安全隐患 | 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内住人的 | 12个月 |
14 | 造成公厕安全隐患 | 聘请不具备专业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人员清理市政环卫公厕化粪池作业、作业时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造成沼气满溢等安全隐患 | 12个月 |
15 | 未按要求落实环卫安全工作 | 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环卫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或应急预案的 | 12个月 |
16 | 不按要求报送环卫安全信息 | 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卫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及生产安全事故等)超过24小时未报的 | 12个月 |
17 | 造成环卫安全事故 | 未按环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造成3人以下受重伤的环卫安全事故,经应急管理部门或交警等部门鉴定需要承担责任的 | 12个月 |
18 | 人大代表反映 | 人大代表反映环卫问题经区(新区)及以上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实,已对环卫服务行业、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卫问题的 | 12个月 |
19 | 政协委员反映 | 政协委员反映环卫问题经区(新区)及以上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实,已对环卫服务行业、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卫问题的 | 12个月 |
20 | 媒体曝光 | 在环卫作业服务方面有媒体曝光的负面事件并经市或区(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实,已对环卫服务行业形象、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 12个月 |
21 | 群众投诉 | 在环卫作业服务方面有群众投诉的负面事件并经市或区(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实,已对环卫服务行业形象、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 12个月 |
22 | 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 被交警、应急管理、环保、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书面通报或行政处罚,经区(新区)及以上的城市管理部门查实的 | 12个月 |
23 | 未定性不良行为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环卫行业相关规定或造成环卫服务行业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界定其为黄牌警示不良行为的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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