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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心理咨询(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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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心理咨询

网上有关“如何正确理解心理咨询”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是什么内容?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对心理咨询的正确理解是心理咨询是一种针对心理问题的专业服务、心理咨询是一个双向的过程等。

1、心理咨询是一种针对心理问题的专业服务

许多人可能认为心理咨询只针对重度精神疾病,但事实上,心理咨询服务可以涵盖任何范围的心理问题,从日常压力到人际关系问题,再到焦虑和抑郁等心理问题。心理咨询师通过与客户的沟通来帮助他们形成更好的心理健康状态。

2、心理咨询是一个双向的过程

心理咨询不是心理医生告诉你该做什么,而是与心理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心理咨询师将尽力让客户更好地了解自己,并帮助他们发现新的方式来处理和解决问题。心理咨询师可以倾听并尊重客户的想法和感受,从而创造一个公正和安全的环境,使客户更容易表达自己。

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方式:

1、尊重

在价值、尊严、人格等方面与求助者平等,把求助者作为有思想感情、内心体验、生活追求和独特性与自主性的活生生的人去对待。应当体现为对求助者现状、价值观、人格和权益的接纳、关注和爱护。

2、真诚

指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对来访者真挚诚恳,不特意取悦对方,不因自我防御而掩饰,不回避自己的失误和短处,直截了当地表达自己的想法。真诚能换取信任和喜爱,还能给求助者一种安全感,但要注意,不能把真诚理解为简单说实话,咨询师的言行要有助于来访者的成长。

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是什么内容?

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有哪些?《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是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所应遵守的规范,心理咨询师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在其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为大家提供参考:

 总则

 1、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在其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咨询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职业规范

 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服务的信念,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与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关系。

 有豁达的胸怀,尊重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的求助者。

 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当首先与求助者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求助者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更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心理咨询师应当始终严格恪守保密原则,有关求助者的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及其他有关求助者的信息,均应当在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下严格保密。

 心理咨询师在接受司法部门、**部门、卫生部门询问时不得作虚伪的陈述和报告。

 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为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使用冲击疗法、催眠疗法、长期精神分析等技术)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与来访者的关系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自己在咨访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

 2、不允许心理咨询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的潜在危险;

 3、心理咨询师要清楚的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来访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当前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心理咨询师在与某个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7、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上述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4)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来访者做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咨询师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来访者以下情况: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范围等,如果来访者在没有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做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同意;自愿是指来访者做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其决定是自愿自主的;能力是指来访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心理咨询师需要在建立咨询关系的初期,向来访者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的范围等,并为来访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询问并且对其问题给予回复;

 2、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使用尚未广泛认可的治疗技术时,心理咨询师需要告知对方有关该咨询技术的发展状况、可能的潜在风险等;

 3、当为来访者提供服务的咨询师正在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而且由其督导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来访者告知该咨询师正在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4、任何时候来访者都有权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5、如果来访者的确没有法律责任能力做决定,但又必须进行心理咨询时,可以请监护人采用“替代同意”的形式。

 关于咨询的中断

 咨询的中断是指在咨询期间因咨询师个人原因暂时停止咨询。

 1、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咨询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2、除非来访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员提出不需要的情况,心理咨询师在中断咨询之前,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向来访者提供有关其他选择性咨询方式的建议。

 关于咨询的终止

 咨询的中止是指经过商定,心理咨询师停止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来访者结束咨询关系。

 1、在有迹象表明来访者不再继续需要咨询服务或者后续服务对其没有益处时,心理咨询师可以结束咨询;

 2、如果心理咨询师受到来访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威胁,或者继续治疗可能会危及到心理咨询师的安全时,那么心理咨询师可以终止咨询。

 案例资料

 心理咨询师须确保案例资料的安全,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1、来访者的案例资料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案例文件夹应关闭,来访者的名字不应显露在外面; 2、心理咨询师不应该把咨询记录及草稿随便丢弃在垃圾堆里,而应撕碎或销毁;

 3、如果把处于保密状态的咨询记录输入电脑,应该加用密码或其他保密技术,避免被他人辨认或窃取;

 4、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关于心理测评

 心理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咨询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咨询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帮助来访者。

 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使来访者受益,心理咨询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咨询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3、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来访者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心理咨询师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5、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职业责任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1、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2、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6、当心理咨询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7、当心理咨询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心理咨询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关于伦理问题

 心理咨询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咨询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1、心理咨询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如转介、寻求督导等);

 2、心理咨询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咨询师应当向本中心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来访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咨询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中心老师寻求建议。

 附:专业名词定义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适应和应对。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守则中统称为心理师。

 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寻求专业服务者:即来访者(client)或心理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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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制定的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是本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集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制定本守则的目的是让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并籍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总 则

善行:心理师工作目的是使寻求专业服务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师应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责任:心理师在工作中应保持其专业服务的最高水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认清自己专业的、伦理及法律的责任,维护专业信誉。

诚信:心理师在临床实践活动、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应努力保持其行为的诚实性和真实性。

公正:心理师应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专业工作及其他人员。心理师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自己潜在的偏见、能力局限、技术的限制等导致的不适当行为。

尊重:心理师应尊重每一个人,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 专业关系

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心理师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

1.2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服务工作开始时和工作过程中,心理师应首先让对方了解专业服务工作的目的、专业关系、相关技术、工作过程、专业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隐私权、可能的危害以及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利益等相关信息。

1.3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性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不允许心理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4心理师要明了自己对寻求专业帮助者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和引起依赖的情况发生。

1.5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帮助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6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

1.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

1.9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1.10心理师在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1心理师认为自己已不适合对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工作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师或医师。

1.12在专业工作中,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应与同行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3心理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2.隐私权与保密性

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2.3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2.2中(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2.4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2.5 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2.6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2.7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3.职业责任

心理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努力以开放、诚实和准确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3.1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3.2心理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3心理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3.4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心理师应警惕自己的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3.5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3.6心理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3.7当心理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3.8当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4.心理测量与评估

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4.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4.2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4.3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4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4.5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4.6心理师应运用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力求避免偏差,并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

5.教学、培训和督导

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5.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

5.2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及被督导者注意自己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5.3负责教学及培训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

5.4担任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被督导者定期的反馈,避免因督导疏忽而出现被督导者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情况。

5.5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对其培训的学生、被督导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5.6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清楚地界定与自己的学生及被督导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不得与学生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或心理咨询及治疗关系。

5.7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对自己与被督导者(或学生)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研究和发表

提倡心理师进行专业研究以便对专业学科领域有所贡献,并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师在实施研究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并且关注参与者的福祉。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6.1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

6.2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3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6.4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5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6.6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6.7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6.8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6.9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该学生应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伦理问题处理

心理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他们的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7.1心理师可以从本学会、有关认证或注册机构获得本学会的伦理规范,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辩解理由。

7.2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7.3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该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7.4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应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7.5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7.6心理师有责任配合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心理师应熟悉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7.7本伦理规范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申诉。

7.8本学会设有伦理工作组,以贯彻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并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

附:本守则所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适应和应对。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守则中统称为心理师。

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寻求专业服务者: 即来访者(client)或心理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

剥削(exploitation):在本守则中指个体或团体在违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的、经济的和心理上的资源谋取各种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在本守则中指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健康、心理成长和幸福。

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亲密情感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的状况,称为双重关系。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还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就称为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委员会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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