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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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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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一)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措施办法,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就业促进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完善并落实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
法,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统筹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编制下达全市事业单位工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
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办法,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府奖励制度草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绩效考核。
(十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有关事项。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报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13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外商投资企业:
2007年4月,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要求,我省制订实施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对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施对用人单位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动态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我厅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表 2、劳动用工备案表逻辑关系和填写要求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用工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第六条 中央驻晋和省属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厅每季度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县级劳动用工备案管辖范围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总体情况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动合同书样本;
(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四)《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完成初次备案后,每年初应当对本单位上年度的劳动用工变化情况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更新相关资料,并于第二季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情况年度更新备案,应准备下列资料:
(一)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表》;
(二)更新后的《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或者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或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比照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备案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有关资料相应栏目内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印鉴。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对发现的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有关材料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15日内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15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办结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下,采用国家研发并免费推广使用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推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化进程,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下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本年度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相关资质认证等事宜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的数据资料,作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备案内容和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用工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职工名册等有关资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原省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山西省劳动用工备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劳动保障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是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中心网站。2001年9月及2002年8月分别进行了改版,2005年10月再次进行了全新改版。
“北京劳动保障网”是为了统一、规范地宣传首都劳动和社会保障形象,落实“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互联网上对外宣传和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和信息的唯一窗口。
“北京市劳动保障网”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统一领导,北京市劳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维护、网络技术支持和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北京劳动保障网”是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建立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服务性网站的门户网站。
“北京劳动保障网”提供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最新、最权威、最准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设有政务公开、资讯中心、在线服务、公众查询、媒体播放、网上培训、特色专栏、服务专区8个频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可在网上查询到最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文件;劳动者也可以非常方便的查询和咨询到所关心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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