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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表(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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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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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人员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4〕148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2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 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年五月七日

这是新调整的,基数什么的还要参考之前的,如下:

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 住院期间。(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机构设置

嘉兴学院共设有设有59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通过国家专业认证(评估)专业4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0个,省级师范教育创新工程项目入选专业1个。拥有国家级实验教学平台1个、省级实验教学平台10个,拥有省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点1个。

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经济学、会计学。

重点(建设)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艺、土木工程。

专业的排名如下:

第1名为小学教育(师范,平湖校区):投档线为588分

第2名为汉语言文学(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83分

第3名为法学(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82分

第4名为临床医学(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81分

第5名为学前教育(师范,平湖校区):投档线为579分

第6名为会计学(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78分

第7名为知识产权(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78分

第8名为麻醉学(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78分

第9名为汉语国际教育(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76分

第10名为财务管理(梁林校区):投档线为575分

就业培训中心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方针、政策,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培训机制。

2.组织实施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劳动预备制培训等。

3.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培训专业,及时发布培训信息。

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等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5.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参与本市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质量的督导工作;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构的技术指导与培训考核信息的统计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规、政策,完善鉴定考核机制,确保鉴定质量。

2.负责受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后签发准考证。

3.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4.协调技能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5.汇总技能鉴定成绩,办理做证手续,及时制做职业资格证书。

6.负责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7.负责考评员的资格培训、资格考核及聘用、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8.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申请工伤受理、调查核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待遇落实和日产管理等工作。

劳动仲裁院

1.负责处理全市企业与其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根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劳动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3.负责管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4.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监督检查招用劳动者及订立、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监督检查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未成年工、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6.监督检查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7.监督检查招用外来劳动者相关证件的办理、使用和管理情况。

8.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9.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10.受理和调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

11.调查、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怠工、罢工等突发事件。

12.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年度审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监察情况。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2.经办本市辖区内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3.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信息资料。

4.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

5.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统筹与调剂的具体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存储、划拨。

6.拟定社会保险宣传计划,参与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7.承担市人力社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就业管理服务处

1.办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发证、验证及相关的就业服务。

2.办理用工单位招工手续、求职人员登记、境外人员来平就业的有关手续。

3.办理失业职工的登记、发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及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管理。

4.对就业前人员进行就业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下岗、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转岗及劳动技能培训。

5.承办市政府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工作的决定,按照建立公共人才服务体系的要求,为全社会提供人才资源开发的公共服务。

2.建立完善社会化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

3.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的指导。

4.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优化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社会效益。

5.指导人才中介行业自律工作。

工伤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和职业康复政策,指导全市工伤伤残等级、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拟订全市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保障科

综合管理全市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指导督查。贯彻落实养老金计发的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贯彻实施上级职工养老保险各项政策规定。负责调整企业职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调整企业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负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审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及累计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负责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备案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和标准。负责制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考核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审定、管理和考核。

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改制、破产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审核工作。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信息发布。制定实施工时制度和职工休假制度。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协调群众来访接待、来信及电话、网络信访办理。指导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平安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工资福利科

负责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牵头推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离休退休政策的贯彻实施。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调查比较。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负责监督市直工资统发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镇街道和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负责全市技师评审和高级技师评审的推荐工作。

人才开发科

综合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才开发工作,负责全市人才资源开发的调研、分析和规划、预测工作。制定本市人才的引进、培养、流动、激励等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市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政策。组织开展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参与人才市场信息和人才统计工作。健全人才评价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人才发展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和综合管理。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嘉兴市、本市高层次、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行政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任免、轮岗、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参与编制人员计划,负责公务员统计工作。负责市级政府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转任审批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审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办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工作和国家级、省部级、嘉兴市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审核市级系统的奖励表彰活动。负责市级机关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和监督检查人员计划执行情况。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负责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拟订特殊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人员录用、引进的审批和调配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参与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统计工作。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部属在平单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和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等工作。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负责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汇总编制、下达全市机关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监督检查人员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局工资福利、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才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组织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查处保险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社会保险基金分析预警,拟订应对措施。承担局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牵头拟订上级和本市财政各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政策法规科

承担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组织办理局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局重要文稿起草。牵头局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局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档案、公务车辆、公务接待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公开、政务督查、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工作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本局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本局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本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办理有关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综合管理局信息、宣传工作,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综合协调局内重要政务、事务。协助做好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实施“金保工程”。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办公自动化项目建设、维护和推广应用,承担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开发和应用及信息资源数据管理服务。综合管理局门户网站,提供网络信息服务。负责局信息网络技术安全和保密安全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联网工作,指导基层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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