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最大的特点是什么(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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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三角洲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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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中山、东莞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及肇庆市的瑞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等地。全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23.4%,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1.4%(1994年),近年来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70%左右。珠江三角洲是全国经济发展最迅速的地区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地区的社会发展呈现出农村工业化程度高、城乡一体化进程快等特点。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团组织以当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为背景,根据当地青年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推动共青团工作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办公厅赴广东调研组对该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调研中感到,珠江三角洲地区团组织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作的探索,从思路上可以归结为:社会化运作,事业化发展。
一、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
1.经济实现持续快速增长。1980年到1996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7.8%,不仅高于全省14.5%、全国9.7%的同期平均增长速度,而且高于亚洲“四小龙”经济起飞阶段的平均增长速度。
2.外向型经济总体水平较高。珠江三角洲地区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和侨胞遍及世界各地的有利条件,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国内市场为依托,推动外向型经济高水平、快速度发展。1994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出口贸易总额高达384.6亿美元,占全省当年出口贸易总额的76.6%;实际利用外资87.98亿美元,分别占全省、全国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68%和24%。
3.产业结构优化合理。珠江三角洲地区已经完成了从传统的农业经济向重要的制造业中心的转变,并成功实现了第二、第三产业双重主导的经济社会全面联动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第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80年的25.8:45.5:28.9发展为1994年的8.8:51.2:40。总体上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产业结构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到工业化,再到产业多元化发展的转变。
4.农业产业化格局基本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该地区农业的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格局很快形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了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以种养业为支柱,农工技贸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
5.城乡协调均衡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工业化的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加速城镇化。70年代末只有几十个城镇,80年代中期增加到200个,1992年达到406个,1994年达到597个。24年增长近10倍。中山、东莞两市,只辖建制镇,而没有县和乡的建制。1994年,珠江三角洲地区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45.2%,比全省比例高出16个百分点。现在,该地区平均每65&127;平方公里就有一座城镇。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城镇化过程中,将现代城镇的服务功能优势与现代乡村的田园风情优势相互补充、结合,推动了城乡协调均衡发展,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融合区。
6.社会流动走向健康有序。珠江三角洲地区是全国最大的外来工聚集地。现在,在该地区就业的外来务工者有数百万,形成了规模庞大、富有特色的外来务工人员流动群。这种社会流动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逻辑,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自然体现。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政府有关部门和劳务机构对外来务工者的管理,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依法管理,使社会流动从无序走向了有序。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群体的特点
1.青年群体的构成为二元结构。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群体由本地青年和外来务工青年两部分组成。据1997年底的统计,广东省青年总数为1589万,全省外来务工青年有500多万。外来务工青年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城镇,外来务工青年与当地青年的数量基本相等。有的城镇或行政村,外来务工青年已经超过当地青年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如,广州市东山区有外来务工青年6000多人,占全区青年就业人数的65%。又如,深圳宝安区有外来务工青年90多万,是当地常住人口的4倍多;福田区皇岗村有外来务工青年15000多,是本村青年的40倍;龙岗区爱联村有外来务工青年近3万,而本村村民只有2907人。
2.青年群体分化明显。总的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青年分为当地青年和外来务工青年两个基本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联络的日益广泛,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群体的整合与分化也在加深。其中,“三高”青年和“四不”青年是两个引人注目的群体。“三高”青年是指高学历、高职务、高收入的青年。这部分青年是青年中的“精英”,他们的行为方式在青年中有明显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四不”青年是一个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青年群体。这部分青年不学习、不读书、不经商、不做工,主要靠出租自有物业生活,具有明显的寄生性。根据当地团组织的调查分析,从职业分类角度看,青年工人主要追求收入稳定,青年职员一般向往体面和荣耀的生活,公务员则更希望前途顺利,知识分子重在谋求发展机会。其中,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中各类金融机构、管理机构、新型公司的出现和迅速发展,青年职员群体迅速壮大。他们的知识水平、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都比较高,其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与青年中的其他职业群体相比,有明显不同。总之,不同职业青年群体的利益要求与精神追求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且,这种需求的多样化引导着青年群体的分化。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中基于共同爱好与兴趣而自发成立的专业社团比较发达,其活动表现出明显的群体特征。
3.青年在经济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是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力量。在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新经济组织中,基本上是青年人在工作。如,主要在新经济组织中工作的规模庞大的外来务工青年,现在和将来都是当地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青年是科技创新的排头兵。中山市能够被遴选为全国30个“科技兴市”的先进城市之一,与该市有一支力量强大的青年科研队伍是分不开的。据统计分析,1995年,中山市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十几个百分点。
4.职业选择注重发展。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在选择职业时,一般把能否给自己带来发展机遇看得比较重。据当地团组织调查,珠海、番禺两市分别有50.4%和37.3%的青年选择职业时首先考虑的是长远发展前景及个人兴趣特长。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社会能够为各个层次的青年提供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劳动作为谋生手段与实现自身价值的统一。
5.注重社会生活。在调研中感到,珠江三角洲地区青年把“八小时”以外的社会生活看作是自己整个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把社会看作是自己活动的一个重要舞台。而且,青年社会生活的领域十分广泛,跨单位、跨团体、跨区域的社会行为,在青年的社会生活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青年社会生活的场所主要是社会公共场所。传统的走亲访友,闲聊度日,被认为是浪费时间。在日常人际交往中,青年把自主平等和相互尊重看得很重。在该地区,青年文化不再是一种亚文化,而成为主流文化,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文化的发展潮流。
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河网密度最大的区域;也是我国城市网密度最大的地区。
珠江三角洲的城市分布主要在珠江口,而在珠江口以外的城市发展普遍不怎么好,特别是在粤北地区的韶关、梅州等地还非常贫穷。
为了解珠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中铁的含量及其成因,采集并分析了352组地下水样和12组地表水样。分析结果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铁含量为未检出~94.8mg/L,平均含量为1.46mg/L。该地区地下水铁含量的分布与其工业化程度及所处区域的补、径、排条件密切相关,尤其在平原区,地下水铁含量与部分地表河流的污染程度更是密切相关,随着远离污染的地表河流,地下水铁含量有明显减少的趋势。不同地区对其地下水铁含量起主导作用的因素也不相同,氧化还原条件是影响珠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铁含量分布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酸碱条件和地面污染则只在局部地区对地下水铁含量的分布起主导作用。另外,含水层介质组分、径流条件、上覆土层性质等因素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铁含量也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地理孕育了机会,历史创造了机会,政治催生了机会。①独特的地理优势:这里有优越的自然地理环境,毗邻港澳,有天然海道良港,对外贸易方便。②优越的人缘优势:这里是全国较大的侨乡之一,在港澳台和海外的侨胞达10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利于招商引资。③较强的互补性优势: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资本、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丰富,但劳动力成本过高,市场容量小;澳门是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但发展空间狭小;珠江三角洲的自然、人力资源丰富,其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吸引了内地大量廉价劳动力和技术人员,加上其经济的幅射作用,从而形成了巨大的消费市场。④经济后发展优势:与港澳和发达地区相比,珠江三角洲属于后发展地区。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不仅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而且积累了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经济翻了几番,同时形成了良好的基础和产业条件及对外开放整体化经济结构。⑤人才和技术优势:由于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较高的经济待遇,吸引了内地大批各式各样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形成了它特有的技术、人才优势。近年来,广东省获得的专利技术占全国专利总数的50%左右,其中80%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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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么走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4〕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实际,确定按季度、按月缴费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计算的年缴费额。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最低标准补贴所需资金,粤东西北地区12市,惠州、肇庆及江门恩平、台山、开平由省、市、县各级财政按1∶1∶1比例分担;珠三角其他地区由市、县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最低标准。
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并给予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具体代缴和补贴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三条 除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有关情况外,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对中断缴费期间进行补缴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24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24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24年的,超过24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第十九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省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调整方案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按照以下区域分档,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支出责任。
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包括: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韶关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梅州市兴宁市、梅县区、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梅江区,惠州市惠东县,汕尾市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城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潮州市饶平县,揭阳市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市,以及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 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65%支出责任。包括:惠州市及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肇庆市及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以及江门市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 第四档为珠三角核心区其余市县,除中央资金外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包括:广州、深圳(由中央直接补助)、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市,以及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8号)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应发放不低于其死亡时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定期进行内部数据比对,以及与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法院等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信息比对,推动人脸识别等自主认证方式,确认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并做好相应信息标识。对通过信息比对发现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对待核实人员,应通过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对认证信息逐一核实,并建立信息核实的数据记录。经核实符合领取资格条件的,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含相应年度的调整提高部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村(居)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和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等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参保人养老保险待遇时,应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核实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参保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应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退还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已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但未领取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规定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未满足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第三十条 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除政府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开展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政策宣传、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财政监督,以及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全省相关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注销信息的核查服务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信息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医学死亡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身份审核确定以及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负责提供城乡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将公民相关信息传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注重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缴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者违反规定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 (三)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养老保险费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或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的;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的; (七)不依法履行基金追回责任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参保人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错误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造成少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补发;造成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24〕37号)同时废止。
驾车路线:全程约83.9公里
起点:
1) 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沿泰安路行驶30米,右转
2) 行驶140米,过右侧的东源百货连锁店约250米后,左转进入G324
3) 沿G324行驶1.7公里,调头进入G324
4) 沿G324行驶130米,右前方转弯上匝道
5) 沿匝道行驶580米,直行进入惠大高速公路
6) 沿惠大高速公路行驶10.2公里,朝G15W3/甬莞高速/惠东/潮州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数码园立交
2.沿数码园立交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潮莞高速公路
3.沿潮莞高速公路行驶49.1公里,在常平/东莞火车站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580米,直行进入新城大道
5.东莞市内驾车方案
1) 沿新城大道行驶780米,左转进入环常南路
2) 沿环常南路行驶6.0公里,进入美景东路
3) 沿美景东路行驶1.5公里,朝东莞市区/S357/寮步/大朗镇政府方向,右转进入银朗南路
4) 沿银朗南路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银朗北路
5) 沿银朗北路行驶3.8公里,直行进入莞樟路
6) 沿莞樟路行驶6.5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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